建管〔2008〕129號
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
(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适应建筑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近几年“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实际,我厅对《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
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安徽省建築業協會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安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黃山杯”獎獲獎單位分爲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黃山杯”獎工程由建築業企業自願申報,特定條件下也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建築業企業共同申報。
第三条 “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申报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安徽省建築業協會从获“黄山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黄山杯”奖 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黄山杯”奖 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郵電、水利、電力建設項目。其中,主承建單位合同承包額不少于2000萬元。
參加建築工程評選的項目必須含有相應的設備安裝工程;參加工業設備安裝工程評選的項目必須含相應的建築工程。
二、公共建築、園林古建築工程。工程規模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1萬座以上的體育場;
(二)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三)1000座以上的遊泳館;
(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劇院;
(五)建築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築;
(六)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園林古建築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公交保養場、橋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資3000萬元以上或3萬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廠、2萬立萬米/日以上汙水處理廠;
(三)2萬立方米以上的燃氣儲備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儲灌站;
(四)日處理垃圾100噸以上的垃圾處理場;
(五)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程或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城市園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規模爲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或組團(按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及綜合驗收)。建築面積爲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單體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會影響較大的紀念性工程。未具體列出規模標准的工程,其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後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複查的工程;
三、已經參加過“黃山杯”獎評選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四、雖已通過竣工驗收,但還有甩項未完(包括初裝修建築)的工程。
五、使用國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産品、衛生潔具和對環境有毒害汙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
二、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城市規劃、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的要求,附屬設施配套齊全;
三、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應是納入本市或本行業(部門)爭創“黃山杯”獎計劃的工程。對納入創“黃山杯”獎創優計劃的工程應按廳建管〔2004〕41號文件《關于對創“黃山杯”等省級創建工程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要求加強過程控制,並將“黃山杯”獎創建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情況彙總報省建築業協會。
各推荐单位应将本市或本行业(部门)“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徽省建築業協會备案,安徽省建築業協會根据各市上年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各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考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黄山杯”奖的建议推荐数量。
申報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積極創建安全質量標准化示範工地。
創建“黃山杯”獎的工程項目,應是按現行國家、行業、地方標准或企業標准評價爲優良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國家、本省有關規定進行了質量竣工驗收並按規定辦理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五、獲得市級或省級(含)以上專業部門優質工程證書,工程質量達到省內同類工程先進水平;
六、申報工程應爲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經過冬、夏季的使用檢驗未發生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且未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各項技術指標和經濟效益指標達到本專業省內先進水平;
七、該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和省轄市質量監督機構(專業工程經專業廳局質量監督機構)同意推薦。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在工業建設項目中,應是承建主要生産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單位或是承建主廠房和與生産相關的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施工單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園林等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單位;
(四)在房屋建築工程中,應是承擔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第十条 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各家参建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對房屋建築工程,主要參建單位是指承擔了設備、電氣安裝或主要裝修工程的單位,對其他工程是指承擔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單位。
(二)由建設單位組織申報或由各參建施工企業共同申報的項目,各參建施工企業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建築業企業自行申報的項目,參建單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10%。
(三)完成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質量全部達到優良等級。
第十二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受到資質降級處罰的建築業企業二年內不得申報(或參與申報)“黃山杯”獎。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由承建单位(特定条件下也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申报。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申报时,由完成工作量较大的施工企业汇总申报。 “黄山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報單位填寫《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申報表》(見附件1);提交工程所在市建築業協會並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市政公用工程及園林古建築工程經所在市市政公用行業管理部門和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由專業廳、局(協會)審查同意後,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
二、各市建築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專業廳局)應在《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申報表》中簽署對工程的具體評估意見並加蓋公章(凡無具體評估意見的不予受理),出具正式文件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推薦申報兩項(含)以上工程時,應在本地區(部門)申報文件中說明推薦申報評選次序的具體意見;
第十五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報資料總目錄,並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二、“黃山杯”獎申報表一式四份(單獨裝訂);
三、有關工程概況及施工質量情況(含節能設計及施工情況)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證書複印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複印件;
五、評選爲本市範圍內同類工程先進水平或專業廳(局)範圍內同類工程先進水平工程的證書複印件;
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及監理合同複印件和監理評估報告;
七、施工單位(含主參建單位)資質證書及施工合同複印件,招標工程附中標通知書複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重要部位施工質量並附文字說明的原版彩照15張左右(多個單位工程組成的工程項目,每個單位工程不少于8張)。
九、以上材料(除申報表外)應整理成冊(A4規格軟封面),裝訂整齊,報一式兩份。
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須清晰,申報資料應准確、真實,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的工程是否符合条件,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报“黄山杯”奖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二道程序,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统一受理,市政园林工程交由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核查;监理单位申报参评的交由省监理协会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4-5名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形成形式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形式审查通过后的工程,方可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现场复查组由4-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工程复查专家应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或“黄山杯”复查专家库中抽取,组长由专家库中资深专家担任,采取定期轮换和项目回避制度。
現場複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的施工及質量情況介紹,重點介紹工程概況、工程的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實際水平和質量驗收情況及結果;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狀況;
三、聽取使用單位(住宅工程要聽取住戶)對工程質量的意見;
聽取建設、使用、設計、監理及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複查組與上述單位座談時,受檢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內業資料(包括工程建設前期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等);
五、複查組對工程複查情況進行現場講評。
六、形成複查報告和相應的複查記錄表、排序表。
七、工程複查結束後,由複查組長將複查結果綜合彙總並向省建築業協會報告複查情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经现场复查通过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议、汇总,并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查的结果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评审委员不少于11名(单数),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召开必须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9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省建築業協會對審定通過的工程,在安徽省建設廳網站上進行爲期10天的公示。公示結束無疑義的工程項目報省建設廳確認批准後公布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黄山杯”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黄山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黄山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工程予以通报表彰,并向所有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獲獎工程可鑲嵌“黃山杯”統一標志(標志式樣見附件3)。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安徽省建築業協會申请颁发“黄山杯”奖杯作为纪念。
各地、各部門和企業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黄山杯”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黄山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加“黄山杯”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获“黄山杯”奖的工程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安徽省建築業協會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可向建设厅申请做出取消该工程“黄山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原《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省建设厅建管〔2005〕19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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